(2014)宁民初字第2345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杜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2345号原告杜某,农民。被告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撤回对被告秦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崔明海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