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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茅箭民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王莉与黄青娥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莉,黄青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民保字第00085号申请人王莉。被申请人黄青娥。申请人王莉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13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黄青娥向申请人王莉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六个月,月息2%,当月付息。2014年1月15日,被申请人黄青娥向申请人王莉借款10万元,并出具收条一份,约定借期六个月,月息2%,当月付息。2014年5月24日,被申请人黄青娥向申请人王莉借款5万元,并出具收条一份,约定借期半年,月息2%,当月付息。2014年6月24日,被申请人黄青娥向申请人王莉借款10万元,并出具收条一份,约定借期半年,月息3%,当月付息。2014年8月申请人王莉因未如期收到当月利息,向被申请人黄青娥催要借款,但被申请人称借款500余万被别人骗走,现已无力偿还申请人王莉本金及利息。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特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黄青娥所有的价值33万元财产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王莉自愿以其所有的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莉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黄青娥所有的价值33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申请人王莉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审判员  杨志勇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