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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任为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为兰,韩帮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执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任为兰。被执行人韩帮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为兰与被执行人韩帮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韩帮爱自动履行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3)台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4)台执字第48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飞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