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俄的尔窝犯运输毒品罪一案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俄的尔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刑初字第120号公诉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俄的尔窝,男,1941年9月24日出生,四川省昭觉县人,彝族,文盲,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4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字(2014)第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俄的尔窝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巍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俄的尔窝、翻译人邱医旺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11日,被告人俄的尔窝体内藏匿毒品乘坐云K08***客车由景洪前往绿���。12时20分许,行至朱石河检查站,被在此公开查缉的勐腊县公安边防大队执勤人员抓获,收缴从其体内排出的毒品可疑物59砣,净重259克。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查获的可疑物系毒品海洛因。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俄的尔窝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俄的尔窝辩称是帮别人运输的,毒品数量没有59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1日,被告人俄的尔窝体内藏匿毒品乘坐云K08***客车由景洪市前往绿春县。12时20分许,行至朱石河检查站,被在此公开查缉的勐腊县公安边防大队执勤人员抓获,收缴从其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59砣,净重259克。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查获、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俄的尔窝的时间、地点、经过。2、人体藏毒排毒登记表及排毒经过,证实从俄的尔窝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的时间、地点,毒品数量共计59砣的事实。3、搜查笔录、毒品辨认、收缴笔录、称量记录及照片,证实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的地点和经被告人指认,称量净重259克及被收缴的事实。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实涉案的毒品可疑物等相关物证已被扣押的事实。5、毒品取样笔录、毒品检验���定报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被查获的可疑物经取样送检,鉴定为毒品海洛因,被告人俄的尔窝对该鉴定结论无异议。6、物证及刑事照片,证实本案物证的状况。7、车票及保单各一张,证实从被告人俄的尔窝的身上提取,票上标有2012年5月11日7时30分从景洪客运站开出,目的地绿春,票价108元,车牌号为云K08***,座位号为21号,保险费5元。8、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和基本情况。9、勐腊县看守所关于在押人员俄的尔窝病情反映、勐腊县人民医院检查报告及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俄的尔窝因病于5月21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0、情况说明,证实(1)因俄的尔窝患病于2012��5月21日被取保候审,执行机关为四川省昭觉县齿可波西乡派出所。在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对俄的尔窝传讯二次,均未到案。俄的尔窝于2012年8月20日经勐腊县公安局批准列为网上在逃人员,于2013年7月4日被昭觉县齿可波西乡派出所抓获,并于当日送至昭觉县看守所羁押,齿可波西乡派出所未对俄的尔窝制作讯问笔录。(2)俄的尔窝供述的犯罪嫌疑人“大老板”、“小老板”,因户籍地及去向等信息不详,且不能准确提供二人的手机号码,无法查证。(3)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俄弟、俄底尔活、俄底尔河均为同一人即俄的尔窝。1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俄的尔窝供称,其是帮四川西昌的一个男子运输毒品,从云南西双版纳(景洪)带毒��到西昌,该男子会给其好处费人民币8000元。其就答应了,来到景洪拿取毒品后其将毒品吞进肚子里面,然后乘坐班车前往西昌,后在朱石河检查站被警察抓获。1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俄的尔窝是在景洪车站上的车。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俄的尔窝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仍予以非法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俄的尔窝犯运输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俄的尔窝提出毒品数量不相符的辩护意见,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相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俄的尔窝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俄的尔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4日至2028年6月25日),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59克,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岩 对审判员 李冰峰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岩温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