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洪民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胡晓莉与周曹均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洪民初字第908号原告胡某某,女,1987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周某某,男,1984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春,眉山市洪雅县洪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号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进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