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洪民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胡晓莉与周曹均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洪民初字第908号原告胡某某,女,1987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周某某,男,1984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春,眉山市洪雅县洪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号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进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