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台刑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向伟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台刑执字第219号罪犯向伟。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2)绍诸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4年8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向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向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改造,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现共获得各类奖分370.09分,2013年度获得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考核情况汇总表、奖惩审批表、考核月评表及加扣分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向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伟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建宇审 判 员 陈其友审 判 员 瞿晨超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