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范商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达才、范雅春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杨达才,范雅春,应瑶丽,阮成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范商初字第400号原告: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国宁。委托代理人:江杰。委托代理人:岑益玲。被告:杨达才。被告:范雅春。被告:应瑶丽。被告:阮成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达才、范雅春、应瑶丽、阮成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幸科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