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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钦立民裁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与梁相高、一审被告黄世全、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梁相高,黄世全,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钦立民裁字第2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金洲路25号太平洋世纪广场B座1楼。负责人陈日荣,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梁相高,农民。一审被告黄世全,农民。一审被告南宁市顺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开发区建设路55号。法定代表人黄立志,总经理。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陆忍,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莫滨华,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梁相高、一审被告黄世全、南宁市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于2014年5月8日收到一审判决书后,不服灵山县人民法院(2014)灵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5月19日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于2014年5月30日签收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没有在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于2014年6月13日才交纳上诉费用的,属逾期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预交的上诉费713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倩红审 判 员  黄其雄代理审判员  黄富丽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春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