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民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褚国杰与江苏超越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国杰,江苏超越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初字第861号原告褚国杰。被告江苏超越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156号鑫乾国际广场A5层室。法定代表人郑知求,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露。本院在审理原告褚国杰与被告江苏超越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国杰撤回对被告江苏超越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周 礼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