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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行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张上海与阴仁彪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上海,阴仁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行字第107—1号申请执行人张上海,男。被执行人阴仁彪,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上海与被执行人阴仁彪债权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阴仁彪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阴仁彪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案件执行中,已查封被执行人阴仁彪坐落于宁化县房屋一栋,因办理抵押登记无可执行价值。经执行双方当事人同意,已强制划拨被执行人阴仁彪每月工资1000元,现本案暂无继续执行事项。申请执行人张上海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张上海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阴仁彪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被执行人阴仁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之日起,申请执行人张上海可持原生效民事调解书及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华审 判 员  张建平代理审判员  廖国辉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香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