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刑二执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罪犯邬恨鱼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二执字第1667号罪犯邬恨鱼,男,出生于1985年5月;20日,汉族,籍贯贵州省贞丰县。现在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2007年11月15日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07)东刑初字第73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邬恨鱼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1年1月25日减刑一年二个月。青海省西宁监狱于2014年7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1日在青海省西宁监狱公开开庭审理,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评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邬恨鱼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邬恨鱼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4年11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俐审判员 赵丽艳审判员 郭明礼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振凯韩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