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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初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赤峰市松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陆金城、董宏生、赵卫东、张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松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陆金城,董宏生,赵卫东,张亚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1760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中段。法定代表人母显章,理事长。被申请人陆金城,男,37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董宏生,男,47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不详。被申请人赵卫东,男,47岁,满族,无职业,现住址不详。被申请人张亚军,男,38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陆金城、董宏生、赵卫东、张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的(2011)松民初字第1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赤峰市松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程中被申请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松民初字第1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明迪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银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