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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法执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唐连荣与丛志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连荣,丛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1454号申请执行人唐连荣,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申请人丛志国,男,民族不详,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唐连荣与被执行人丛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3日做出的(2011)松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连荣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松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明 迪审判员 牧 仁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银 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