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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艳与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冯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418号原告张艳,女,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冯辉,男,成年人,汉族。原告张艳诉被告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艳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艳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31元,由张艳承担。审 判 长  于相军审 判 员  刘明亮人民陪审员  苗刚印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关 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