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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民初字第3584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珍英与赵良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珍英,赵良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民初字第3584号原告:王珍英,农民。被告:赵良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珍英诉被告赵良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珍英于2014年8月2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珍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珍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王珍英负担,保全费600元,退还原告王珍英。审判员 杨 静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晓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