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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咸丰民初字第00755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10-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丰民初字第00755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牟绍军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玉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