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咸丰民初字第00755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10-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丰民初字第00755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牟绍军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玉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