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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行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王启兴与胡亮平担保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启兴,胡亮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王启兴,男,汉族,教师,住永定县。被执行人胡亮平,男,汉族,干部,住永定县。申请执行人王启兴与被执行人胡亮平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永定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2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2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通过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局、交警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相关财产情况,除查封被执行人胡亮平小车一部,并冻结其每月的工资收入,按比例分配给各申请执行人外,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胡亮平有其他值钱的财产可供执行,其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23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4)永执行字第44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炳煌审 判 员  陈红应代理审判员  陈锦安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熊元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