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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终字第01270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6-10-06

案件名称

广州市黄埔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1270号本院于二○一四年五月六日对广州市黄埔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二中民终字第0127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127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九页第十五行至第十七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478元,由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应补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12478元,由广州市黄埔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 妍代理审判员  马兴芳代理审判员  王 广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艳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