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中刑执字第0193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杜亮亮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刑执字第01931号罪犯杜亮亮,又名杜月亮,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宜川县,住宜川县云岩镇落东行政村。因抢劫罪经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4日作出(2010)延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执行自2009年9月2日起至2021年9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5月20日送入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4年7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杜亮亮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深刻反省自身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接受教育改造,敢于同狱内违规言行做斗争,自投入改造以来,能够积极检举揭发狱内违规违纪行为。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能按时完成作业,各课成绩均在80分以上。三、在劳动中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在担任监督岗期间,能够尽职尽责,坚守岗位,及时汇报监区犯群情况,受到监区警察的大会表扬。四、自2010年11月至2014年4月计分考核成绩累计共获2782分。五、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家庭困难,未缴纳。经审理查明,罪犯杜亮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782分。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杜亮亮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亮亮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沙文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