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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谷坤鑫与张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坤鑫,张晓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853号原告谷坤鑫,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白族。被告张晓磊(曾用名张胡),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坤鑫诉被告张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坤鑫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晓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谷坤鑫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坤鑫撤回对被告张晓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7.5元,由原告谷坤鑫承担。审判员  黄爱武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