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谷坤鑫与张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坤鑫,张晓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853号原告谷坤鑫,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白族。被告张晓磊(曾用名张胡),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坤鑫诉被告张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坤鑫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晓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谷坤鑫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坤鑫撤回对被告张晓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7.5元,由原告谷坤鑫承担。审判员 黄爱武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