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三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仵新德与董若梅、仵华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仵新德,董若梅,仵华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三初字第243号原告仵新德,男,195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董若梅,女,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仵华铁,男,1969年3月19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仵新德与被告董若梅、被告仵华铁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董若梅、被告仵华铁名下的房屋补偿款18000元,并已提供仵新德名下20000元存单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仵新德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二、查封被告董若梅、被告仵华铁名下的房屋补偿款1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汉涛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