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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中刑执字第01708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卞园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刑执字第01708号罪犯卞园,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陂西镇陂西村七组,因盗窃罪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以(2012)未刑初字第0028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又6个月,附加罚金20000元(开具贫困证明)。刑期执行自2012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4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4年7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卞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二、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犯人守则》,并能严格对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标准,从严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能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爱护教学设施,按时完成作业,同时也能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自学,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5分以上;四、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担任井下支护工以来,不怕苦不怕累,严格按章作业,保证支护质量,同时,敢于同一切违章行为作斗争,积极制止违章行为,几年来共制止他犯违章行为十余次,受到监区多次表扬。该犯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4月共获计分考核成绩1272分。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卞园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72分。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卞园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卞园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沙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