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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蔡甸诉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严涛与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山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涛,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山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蔡甸诉保字第00052号申请人严涛。被申请人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增长,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武汉山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新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严涛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山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豪生国际酒店四至八楼的房屋产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予以查封。申请人严涛向本院提供自己所有的鄂LL28**轩逸牌小型轿车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严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诉前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山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豪生国际酒店四至八楼的房屋产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严涛向本院提供自己所有的鄂LL28**轩逸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童 标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亚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