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一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一初字第1251号原告张某。被告许某。原告张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被告于2010年12月23日就回到台湾老家,双方并未一起生活。长期的分居造成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一、原告张某与被告许某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许某书面答辩称:被告与原告在南宁市共同生活从2010年12月16日至2010年12月23日在南宁共同生活,此后被告回到台湾。婚前原告曾答应被告回台湾一起生活,为此,被告还汇款给原告用于购买机票。结婚时,被告还支付了聘金2万元和钻戒一枚给予原告。由于原告最终未赴台湾,欺骗了被告,现要求原告退还2万元聘金。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在结婚时给付了原告聘金2万元及钻戒一枚。由于婚后双方一直未能开始正式的家庭生活,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出示的结婚证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许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被告双方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后至今三年多时间里双方未共同生活,感情基础薄弱,也未生育了子女,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要求返还聘金2万元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在庭审中认可结婚时收到被告聘金2万元,并同意与被告一同到台湾生活,但由于原告母亲病重而未能赴台,虽然双方已经正式登记结婚,但原、被告婚后在一起生活仅7天时间,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被告要求返还聘金2万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某与被告许某离婚;二、原告张某返还被告许某彩礼2万元。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和被告许某各负担150元。上述第二项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其他各项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昆人民陪审员 马振声人民陪审员 黎细石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廖 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