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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雁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梅香诉被告冯和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梅香,冯和秀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雁初字第109号原告杨梅香,女,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620xxxxx********,系兰州市城关区沙金坪村村民,住兰州市城关区沙金坪村***号。委托代理人陈纪明,男,195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610xxxx********,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号***室。被告冯和秀,女,193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620xxxxx********,系原告母亲,住兰州市城关区沙金坪村***号。委托代理人杨雪峰,男,1958年7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620xxxxx********,住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号***室。原告杨梅香诉被告冯和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证据不足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梅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杨梅香承担。审 判 长  杜宝山代理审判员  杨会元人民陪审员  靳 果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沛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