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法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程景丰与高小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景丰,高小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程景丰,男。被执行人:高小征,男。本院在执行程景丰申请执行高小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高小征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红民初字第3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丛树民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谷振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