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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法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程景丰与高小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景丰,高小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程景丰,男。被执行人:高小征,男。本院在执行程景丰申请执行高小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高小征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红民初字第3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丛树民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谷振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