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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民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武俊富与前郭县新庙镇庙东砖厂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俊富,前郭县新庙镇庙东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前民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武俊富被执行人前郭县新庙镇庙东砖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俊富与被执行人前郭县新庙镇庙东砖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3日作出(2013)前劳人仲案字第175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15826元。本院于当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没有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3)前劳人仲案字第17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忠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英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