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中刑执字第01675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任飞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刑执字第01675号罪犯任飞,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旬邑县职田镇旧杨村,因犯抢劫罪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9日以(2005)长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执行自2004年9月21日至2018年9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5年12月1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30日作出(2010)延刑执字第74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任飞减去有期徒刑2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20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4年7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任飞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能认真进行悔罪,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并能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遵守《监狱法》的规定,认真履行法定义务,服从警察管理教育,改造真诚踏实。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态度端正,学习认真,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优良。三、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担任监督岗以来,能够认真履行职责,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守岗位,及时为警察反映情况,表现良好。该犯自2010年2月至2014年4月计分考核累计3349分。经审理查明,罪犯任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3349分。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任飞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9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沙文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