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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立保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张喜林与夏爽交通肇事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喜林,夏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立保字第00255号申请人:张喜林,男,195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中固镇中固村。被申请人:夏爽,女,肇事司机,住开原市。申请人张喜林与被申请人夏爽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夏爽驾驶的辽XXX**号轿车一台予以扣押。保全金额为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喜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夏爽驾驶的辽XXX**号轿车一台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张颜歆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大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