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立保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张喜林与夏爽交通肇事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喜林,夏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立保字第00255号申请人:张喜林,男,195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中固镇中固村。被申请人:夏爽,女,肇事司机,住开原市。申请人张喜林与被申请人夏爽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夏爽驾驶的辽XXX**号轿车一台予以扣押。保全金额为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喜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夏爽驾驶的辽XXX**号轿车一台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张颜歆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大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