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桃民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戴连初与刘顺波、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朱美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连初,刘顺波,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朱美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桃民初字第898号原告戴连初,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朝晖,桃源县准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顺波,农民。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柳叶湖街道办事处七里桥社区柳叶大道191号。负责人喻自军。被告朱美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连初与被告刘顺波、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朱美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连初以主体��诉错误为由,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顺波、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朱美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连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94元,减半交纳3347元,由原告戴连初负担。审判员 钟发祥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国霞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