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兴执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于福瑞与何素芳买卖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707号何素芳:于福瑞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7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福瑞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给付申请执行人于福瑞执行标的款7.0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执行费50.00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行户名:兴隆县人民法院账号:×××。特此通知联系人:刘中如联系电话:551****、138XX****XX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