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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静甘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何强、王卜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静甘民初字第9号原告何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9日。被告王某某(缺席),女,土家族,生于1986年11月28日。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诉称,我与被告王某某于2005年2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4月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9月8日被告生男孩何某某。2011年4月20日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分居生活已三年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抚养男孩何某某。审理中,本院于2014年5月17日通过《人民法院报》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现公告期、答辩期及举证期限已满,被告王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5年2月6日举行婚礼后即同居生活,2009年4月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9月8日被告生男孩何某某。婚初夫妻关系尚好。2011年4月20日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分居生活已达三年多。2014年1月10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男孩何某某。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红寺乡二河村民委员会证明、户口本复印件、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某虽结婚多年,且生有子女,但被告王某某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分居生活已达三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抚养孩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何某某由原告何某抚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孔晓斌代理审判员  胡红奎人民陪审员  翟 成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