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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阳法新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陈清娥诉朱小花、深圳市大胜永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清娥,朱小花,深圳市大胜永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阳法新民初字第112号原告陈清娥,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方权,惠州市惠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查隆海,惠州市惠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朱小花,男,汉族。被告深圳市大胜永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森雅谷商铺2号。法定代表人翁永春。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19号万德大厦18楼。负责人鹿钦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宫志刚,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清娥诉被告朱小花、深圳市大胜永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清娥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认为:因原、被告自愿协商庭外处理本案,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为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请求法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原告陈清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清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8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即2290元,由原告陈清娥负担。审 判 长  潘伟雄审 判 员  谢运生代理审判员  邹思友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