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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朱巧龙与杨廷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巧龙,杨廷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朱巧龙。被执行人杨廷勇。本院在执行朱巧龙申请执行杨廷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巧龙自动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信县人民法院(2014)威执字第1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承山审 判 员  熊启钧代理审判员  陶 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余发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