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朱巧龙与杨廷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巧龙,杨廷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朱巧龙。被执行人杨廷勇。本院在执行朱巧龙申请执行杨廷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巧龙自动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信县人民法院(2014)威执字第1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承山审 判 员 熊启钧代理审判员 陶 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余发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