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涵非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莆田市涵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某某、郭某某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莆田市涵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涵非执字第108-1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表人王世娓,局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莆田市人,居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郭某某,女,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莆田市人,居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某某、郭某某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依据��院(2014)涵执审字第65号行政裁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3年6月至7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2014年6月11日本院作出(2014)涵非执字第108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5017.46元(实际冻结11134.65元、扣划11134.65元)。同时发现被执行人有土地信息,正在进一步核实。2014年8月21日,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陈某某、郭某某协商解决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执审字第65号行政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舒鹏执行员 钟丽秀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明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