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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乐执民字第2308-3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浙江本尼森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兴达电子线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浙江本尼森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兴达电子线缆有限公司,郑乐峰,赵爱燕,郑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230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负责人:夏良德。被执行人浙江本尼森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乐峰。被执行人浙江兴达电子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仁建。被执行人郑乐峰。被执行人赵爱燕。被执行人郑乐斌。本院在执行(2014)温乐执民字第23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本尼森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兴达电子线缆有限公司、郑乐峰、赵爱燕、郑乐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本尼森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兴达电子线缆有限公司、郑乐峰、赵爱燕、郑乐斌在银行无存款记录,被执行人郑乐峰、赵爱燕、郑乐斌的房产已查封并移送拍卖,被执行人浙江兴达电子线缆有限公司的厂房本院另案已查封,被执行人浙江兴达电子线缆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已查封但申请人暂不要求处分被执行人浙江兴达电子线缆有限公司的财产。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本院已在乐清日报上予以曝光。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500万元及利息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温乐执民字第2308号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连新利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包蒙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