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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中民初字第309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罗全福、毛淑君与罗彬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全福,毛淑君,罗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中民初字第3091号原告:罗全福,男,194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原告:毛淑君,女,194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罗全福,男,194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罗彬,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全福、毛淑君与被告罗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全福、毛淑君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全福、毛淑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全福、毛淑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已交),由原告罗全福、毛淑君负担。审判员  李传飞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敖 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