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刑二执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罪犯张仁强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二执字第1537号罪犯张仁强,男,出生于1976年11月15日,汉族,籍贯重庆市永川区。现在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2012年3月30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北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仁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青海省西宁监狱于2014年7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1日在青海省西宁监狱公开开庭审理,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评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张仁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仁强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14年9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俐审判员 赵丽艳审判员 郭明礼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振凯韩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