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成刑终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郭某某顺桃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某,郭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刑终字第348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2011年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6月10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1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大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2005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11月刑满释放;2006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07年8月29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2日因非法持有枪支被大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4年3月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大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大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大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某某、林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大邑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原审被告人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林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某某撤回上诉。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4)大邑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宗敏审 判 员  邵 龙代理审判员  何 蓉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覃浩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