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庄民初字第2499-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大连鸿洋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庄河大世界商业城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鸿洋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庄河大世界商业城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庄民初字第2499-1号原告:大连鸿洋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洋,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忠锦,系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河大世界商业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龙远,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大连鸿洋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庄河大世界商业城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鸿洋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关晓倩代理审判员 李春艳代理审判员 隋晓丽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白晓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