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裕民一初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钱荣菊与丁德付、陈志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荣菊,丁德付,陈志胜,六安市利民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裕民一初字第00875号原告:钱荣菊,女,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被告:丁德付,男,195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开发区。被告:陈志胜,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六安市利民公交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钱荣菊诉被告丁德付、陈志胜、六安市利民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进行审理,现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身份、住址不明确,原告亦不能提供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和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钱荣菊对被告丁德付、陈志胜、六安市利民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大国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桂岁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