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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霸执字第654-13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树华、王亮等与许兴旺、李亚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华,王亮,许兴旺,李亚虎,刘国伟,石晨雯,张瑶,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霸执字第654-13号申请执行人王树华。申请执行人王亮。被执行人许兴旺。被执行人李亚虎。被执行人刘国伟。被执行人石晨雯,系刘国伟之妻。被执行人张瑶。被执行人王静,系许兴旺之妻。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霸执字第654-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许兴旺银行存款1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许兴旺在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益华信用社存款1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华栋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国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