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沈河民一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王淑红与孟庆刚、何运松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红,孟庆刚,何运松,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河民一初字第1149号原告:王淑红,女,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孟庆刚,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何运松,男,汉族。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武艺。原告王淑红与被告孟庆刚、何运松、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张莹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淑红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淑红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虹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