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吴江少民初字第0425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少民初字第0425号原告孙某。被告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杨小红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