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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一(民)初字第2956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沈1与沈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1,沈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一(民)初字第2956号原告沈1,女,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沈某2,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1诉被告沈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以被告刻意回避致本院无法送达应诉材料,且双方分居时间未达法定标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1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卉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凤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