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刑初字第00281-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中止审理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刑初字第00281-1号公诉机关临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69年2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住临泉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6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20日被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6月1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4)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德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李某甲被本院决定逮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被告人李某甲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杨玉岭代理审判员 曹剑锋人民陪审员 陈东海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冰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