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七法执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朱泽丽与李学奎、李爱萍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泽丽,李学奎,李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七法执字第1591号申请执行人朱泽丽,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学奎,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爱萍,女,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朱泽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学奎、李爱萍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学奎、李爱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学奎、李爱萍的银行存款182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礡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银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