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茶法民督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光仁申请支付令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光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茶法民督字第154号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法定代表人郭平,系该社理事长。住所地:茶陵县。委托代理人吴琼,该社工作人员。委托权限:代为立案、领取诉讼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被申请人何光仁(又名何光良),男,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茶陵县。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何光仁偿还贷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3000元,共计33000元人民币。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何光仁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十五日内清偿33000元人民币给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受理费208.33元,由被申请人何光仁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汝平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慧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