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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官民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官民初字第1174号原告张某,女,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魏某,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范昱晖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