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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二中民一终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4-08-2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林栋、林国贤因与被上诉人林小红及原审被告吕少珍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栋,林国贤,林小红,吕少珍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海南二中民一终字第3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栋,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国贤,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小红,女,。委托代理人曾琦,海南弘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吕少珍,女,。上诉人林栋、林国贤因与被上诉人林小红及原审被告吕少珍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由林小红提出房屋财产价值鉴定申请,海南明正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双方当事人讼争的房屋进行了价值评估,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明正评字(2013)第0902号《司法技术鉴定报告》,鉴定意见:市值单价为2383.2元/㎡,价值总额68.1万元。对于该鉴定意见,林栋在原审时提出异议,认为鉴定程序严重违法;评估价值过高;二审期间,林栋又提出相同的异议意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而原审法院没有通知,就采信了《司法技术鉴定报告》的鉴定意见,程序上违法。综上所述,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因此,本案应当发回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发回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回林栋。审 判 长  徐忠贵审 判 员  符嘉华代理审判员  黄心宇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永正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处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